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28号)
二、申办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2、企业经过内审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形成自查报告;
3、在申请GSP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
四、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见附件)(由所在地市、县局对其是否经营假劣药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加盖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药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换证企业需提供);
3、企业实施新版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2)企业组织机构和岗位人员配备、培训概况;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概况和运行情况;
(4)企业开展内审情况;
(5)企业相关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软件、硬件);
4、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
5、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框架图;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企业采购、验收、养护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提供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人员的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8、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目录,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9、企业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10、企业经营、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应提供相应设施设备情况;
11、企业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情况说明;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3、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申请项目。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提交认证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通过mobile288-365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
4、决定。根据现场检查结论和公示结果,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决定。认证合格的,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mobile288-365政务网站公告;认证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或认证不合格的决定,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mobile288-365药品流通监管处制作、送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决定日止3个月。
送达时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同意核发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
市局审批办(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
九、办事咨询
市局审批办(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 电话:2212236 2173890
十、监督机构及电话
省局监察室电话:2212392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