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审批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28号)
二、申办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
2、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
四、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变更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制作、送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自同意核发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
市局审批办(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
九、办事咨询
市局审批办(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         电话:2212236    2173890
十、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市局监察室        电话:221239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