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进口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通知 |
食药监药化管〔2016〕18号 |
2016年02月19日 |
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口岸药检所: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保障进口药品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有关要求,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相应要求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二、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指导,确保进口备案与口岸检验工作顺利衔接。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进口备案与口岸检验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保障进口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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